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师买什么资料书(学系统集成项目管理工程师)
2023-06-14 03:19 浏览:26
1. 项目变更约定1.1. 合同生效后,当事人不得因姓名、名称的变更或者法定代表人、负责人、承办人的变动而不履行合同义务2.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2.1. 继续履行2.2. 采取补救措施2.3. 赔偿损失2.4. 支付约定违约金或定金3. 注意事项3.1. 当事人的法律资格3.2. 质量验收标准3.3. 验收时间3.4. 技术支持服务3.5. 损害赔偿3.6. 保密约定3.7. 合同附件3.8. 法律公证4. 关于合同不明确情况的处理4.1. 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不明确的,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4.2. 没有这些标准的,按产品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执行4.3. 履行地点不明确时,按标的性质不同而定:接受货币在接受方,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,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方所在地4.4. 履行期限不明的,债务人可随时履行,债权人可随时要求履行,但应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4.4.1. 两年4.5. 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,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4.6.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,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4.6.1. 【21上选56】4.6.2.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事项,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4.6.2.1. 【22上选56】5. 合同变更控制系统5.1. 变更的提出5.2. 变更请求的审查5.3. 变更的批准5.4. 变更的实施5.5. 【19上选58】5.6. “公平合理”是合同变更的处理原则5.6.1. 首先确定合同变更量清单,然后确定变更价款5.6.1.1. 【21下选57】5.6.1.1.1. 【19下选57】5.6.1.1.2. 【22下选56】5.6.2.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项目变更的价格,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5.6.3.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项目变更的价格,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5.6.4.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项目变更的价格,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,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确认后执行5.6.4.1. 【20下选57】6. 合同档案管理6.1. 合同文件管理7. 索赔处理7.1. 索赔是在工程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,当事人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而遭受损失时,向另一方提出赔偿要求的行为7.2. 属于经济补偿行为,而不是惩罚7.3. 目的7.3.1. 工期索赔7.3.1.1. 延长施工时间7.3.2. 费用索赔7.3.2.1. 调整合同价款7.4. 依据7.4.1. 合同规定的索赔7.4.1.1. 在合同文件中能够找到依据7.4.2. 非合同规定的索赔7.4.2.1. 合同文件中没有专门的文字叙述7.4.2.2. 根据该合同某些条款的含义,推论出一定的索赔权7.5. 业务性质7.5.1. 工程索赔7.5.1.1. 工程项目建设中施工条件或施工技术、施工范围等变化引起的索赔事项7.5.1.2. 频率高,索赔费用大7.5.2. 商务索赔7.5.2.1. 物资采购、运输和保管等方面引起的索赔7.6. 处理方式7.6.1. 单项索赔7.6.1.1. 一事一索赔7.6.2. 总索赔7.6.2.1. 综合索赔或一揽子索赔7.6.2.2. 对整个工程(或某项工程)中所发生的数起索赔事项,综合在一起进行索赔7.7. 条件7.7.1. 存在违约行为和事实7.7.2. 造成了损失7.7.2.1. 业主也无法预见到的客观原因7.7.2.1.1. 延长工期补偿,但得不到费用补偿7.7.2.2. 业主自身方面的原因7.7.2.2.1. 延长工期,还应给予费用补偿7.7.3. 责任应由对方承担7.8. 依据7.8.1. 实施合同文件,包括招标文件、合同文本及附件7.8.2. 法律如《合同法》、行政法规和地方法规7.8.3. 信息系统工程的标准、规范和文件7.8.4. 凭证,包括来往文件、签证及更改通知、会议纪要、进度表、产品采购7.8.5. 其他相关文件,包括市场行情记录、各种会计核算资料7.9. 流程7.9.1. 提出索赔要求7.9.1.1. 索赔事项发生后28天内7.9.1.2. 书面的索赔通知书7.9.1.3. 向监理工程师正式提出索赔意向通知7.9.2. 报送索赔资料7.9.2.1. 在索赔通知书发出后的28天内7.9.2.2. 详细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7.9.2.3. 向监理工程师提出7.9.3. 监理工程师答复7.9.3.1. 28天内给予答复7.9.3.2. 要求索赔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7.9.3.3. 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,视为该项索赔已经得到认可7.9.4. 索赔认可7.9.5. 持续索赔7.10. 原则7.10.1. 索赔必须以合同为依据7.10.2. 必须注意资料的积累7.10.3. 及时、合理地处理索赔7.10.4. 加强索赔的前瞻性8. 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二百六十条规定,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。《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》同时废止。,